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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號公報-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五款「使用權資產」價值評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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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號公報-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五款「使用權資產」價值評估指引
公開發行公司將「使用權資產」交易或處分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就事實發生日前取得估價報告,針對不動產估價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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